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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公告】修正「屏東縣政府國民體育日表揚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要點」第4點

{{ $t('FEZ002') }} 訓育組|

 

主旨:修正「屏東縣政府國民體育日表揚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要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屏東縣政府國民體育日表揚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要點」第4點1份。

 

現行規定
四、表揚獎項及參選條件如下:
(一)傑出選手奬(共十名):至推薦受理日為止,設籍於本縣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代表國家參加亞奧運獲得佳績。
 2.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佳績。
 3.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該項比賽紀錄。
(二)優秀教練奬(共十名):須連續指導本縣選手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培訓本縣選手參加亞奧運獲得佳績。
 2.培訓本縣選手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佳績。
 3.培訓本縣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三)績優體育團體或人員奬(共五名):本縣依法立案之法人、團體或社會人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有計畫培訓或贊助本縣選手、辦理體育行政,成效卓著。
 2.辦理本縣社區體育活動,績效卓著。
 3.經營本縣各項體育團體成效良好,頗受各界肯定。
(四)體育行政奬(共五名):於本縣各政府機關、學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辦理體育行政成效卓著。
 2.從事體育教學及研發體育教材,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
(五)終身成就獎(一名):長期推廣本縣體育活動達三十年以上具有成效或具有特殊貢獻,且從未獲本獎項表揚。 前項各款獎項除第五款規定外,評獎事蹟採計日期以報名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三年,且三年(含)內未獲該獎項表揚者為限。

 

修正規定
四、表揚獎項及參選條件如下:
(一)傑出選手奬(共十名):至推薦受理日為止,設籍於本縣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代表國家參加亞奧運獲得佳績。
 2.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佳績。
 3.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該項比賽紀錄。
 4.本縣學校參加教育部舉辦之甲級聯賽、教育部舉辦之乙級聯賽獲得個人特殊獎項。 5.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教育部舉辦之甲級聯賽獲前三名、教育部舉辦之乙級聯賽獲第一名,以團體受獎,不限名額。
(二)優秀教練奬(共十名):須連續指導本縣選手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培訓本縣選手參加亞奧運獲得佳績。
 2.培訓本縣選手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佳績。
 3.培訓本縣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4.培訓本縣選手參加教育部舉辦之甲級聯賽獲前三名、教育部舉辦之乙級聯賽獲第一名。
(三)績優體育團體或人員奬(共五名):本縣依法立案之法人、團體或社會人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有計畫培訓或贊助本縣選手、辦理體育行政,成效卓著。
 2.辦理本縣社區體育活動,績效卓著。
 3.經營本縣各項體育團體成效良好,頗受各界肯定。
(四)體育行政奬(共五名):於本縣各政府機關、學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辦理體育行政成效卓著。
 2.從事體育教學及研發體育教材,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
(五)卓越貢獻獎(一名):推廣本縣體育活動具有卓越事蹟或有特殊貢獻,且從未獲本款獎項表揚。
(六)終身成就獎(一名):長期推廣本縣體育活動達三十年以上具有成效,且從未獲本款獎項表揚。 前項各款獎項除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外,評獎事蹟採計日期以報名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三年,且三年(含)內未獲該獎項表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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